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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 来源:天津政务网 | 专栏: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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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气候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条例》中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云水、降水、热量、大气成分等资源。《条例》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要求,从多个方面进行规范。其中,规定市和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避免或者减轻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等对气候资源的不利影响,采取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明确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气候影响,科学优化空间布局,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城市空间的大气流通,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以及城市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气候舒适度。

气候资源是一种可利用的再生资源,能够为人类的物质财富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和能源。《条例》注重把握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规定。其中,结合我市气候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实践,对风能、太阳能、雨水、云水以及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推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赋能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经济、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强化气象保障能力建设,推进气象科技创新,助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

天津政务网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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