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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修订法规严管公路超限超载 强化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

发布时间:2021-09-26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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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江苏省公路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这一时隔21年的修正,主要针对货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以及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间距控制过严不利于土地利用等实际问题。

  为加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草案》增设“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草案》规定,地方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完善治理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和源头控制,并明确各部门超限超载治理有关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超限超载运输源头治理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实践经验,《草案》规定了有重型货物装载配载作业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要求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根据装载配载的重型货物种类、规模等情形,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排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货物装载配载重点监管单位。

  《草案》还强化了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规定交通运输会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非现场执法,实施信用管理。同时,规定重点监管单位、公路收费站和公路渡口保证检测监控设施运行完好,实时传输检测监控电子数据,通过强化科技手段,实施实时监管。江苏省人大财经委补充建议,鉴于超限超载运输综合治理涉及的环节比较复杂、涉及的政府部门及需要细化落实的管理内容比较多,可授权省政府制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的具体规定。

  此次修正还拟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省和市县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际,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公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中国江苏网 |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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