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法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4月1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为推动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的具体行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勤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周勤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和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机制和制度建设、强化诚信宣传教育、加强示范引领为基础,助力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周勤介绍,《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明确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不同职责,并且鼓励支持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同时突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如何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周勤介绍,这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工作,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类别,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概念,并针对两类不同信用信息,规定不同的管理措施,特别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规范。同时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此外,《条例》还以列项的方式明确,记录、采集、归集、存储、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通过禁止性规范,列明不得实施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具体行为。
“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体现社会信用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价值。”周勤说,《条例》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二是实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相结合,根据评价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守信激励与惩戒机制。
《条例》还对强化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责任追究等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还就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规范信用主体异议处理、完善信用修复规定、防范失信信息超时限使用等问题予以明确。
周勤表示,《条例》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