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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6 |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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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文件

 

北辰政发〔201723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辰区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北辰区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919

北辰区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减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四)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出境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骗税、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工程款及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不缴、少缴、漏缴和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恶意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法用地、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财政、金融、环保、交通、国土、房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二)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在市场监管、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

(三)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奖惩制度。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单位和部门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委各部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检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19日印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 |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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