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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 来源:信用天津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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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

为深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经征求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意见,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9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

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包括企业和自然人,主要针对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出租汽车拒载、甩客、无证经营,扰乱水路运输秩序等各类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二、工作原则和治理阶段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骤、分领域实施治理工作。工作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两阶段治理工作同时推进。

三、工作流程

(一)建立信用记录

一是建立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道路、水路客运经营主体和驾驶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依法公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客运企业和个人受到较高等级表彰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是建立城市交通驾驶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从业人员、道路客运企业及驾驶人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制定经营者、从业人员失信行为认定办法。对出租汽车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驾驶人的模范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是鼓励乘客、广大人民群众主动监督、举报、制止身边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监督的信用环境。

(二)推动信息共享

一是信用信息推送。定期将采集到的交通出行信用记录推送至天津市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并汇总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治理名单交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整理提出交通出行领域失信治理对象名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结合经营地原则将名单交换至市交通运输委。

(三)督促失信治理对象限期整改

及时组织启动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向名单中的失信治理对象下发整改通知。失信治理对象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守信承诺,并按行政处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四)反馈失信治理结果

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本行业内失信治理对象整改并总结治理情况,由市交通运输委汇总,将治理情况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失信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其列入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委在相关网站同步公布本市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

(五)研究推动对“黑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积极研究各项惩戒措施,推动“黑名单”失信主体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级评定、评优评先和表彰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要求和限制。

四、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制

建立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综合指导我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治理工作。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交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研究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实施失信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自然人实施惩戒。加强对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举措和正面效果的宣传报道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交管局获取并核实企业名单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失信主要原因等;配合开展我市交通出行领域专项治理及对纳入名单企业的约谈工作;将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公示。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纳入名单的企业进行告知、提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开展治理工作,及时汇总治理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将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在市交通运输委子栏目“天津信用交通”网站公示。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分别负责建立道路运输、城市交通和水路运输从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将采集到的交通出行信用记录推送至天津市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研究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对企业及自然人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对监管范围内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告知、提醒,督促失信企业、自然人进行整改,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自然人加强监督检查。

4.市市场监管委负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将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目录,为公示“黑名单”失信主体提供信息平台;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依据职责梳理交通出行领域“黑名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并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为各有关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提供渠道。

5.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比对、完善严重失信“黑名单”涉及的车辆、人员登记信息,配合开展我市交通出行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和相关信息推送;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的严重失信企业、车辆、人员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督促失信行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是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提升城市交通文明畅通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出行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交通出行领域的严重失信问题,积极配合支持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作全面高效完成。

(二)明确责任,密切协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管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应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同,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高效推进和落实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三)固化成果,长效管理。各部门要以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长效机制,对逾期不纠正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启动联合惩戒,进一步引导规范道路客运服务提供者和出行者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的市场环境,增强文明出行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四)抓住重点,率先推进

春运期间人员出行集中、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多发,春运信用建设作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重点工作,应在春运期间进一步加大信用建设推进力度,以“车、船、路、港、站”等交通服务设施和窗口单位为载体加强信用宣传,大力倡导文明出行,严格失信行为记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维护良好的春运秩序。


附件

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天津市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 刘道刚 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正局级)

副组长 李正辉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董亚建 市公安交管局副局长

成 员 史毓春 市文明办创建处处长

杨立全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处长

杜二鹏 市交通运输委研究室处长

黄雁东 市市场监管委信用监管处处长

池玉山 市公安交管局秩序支队副支队长

联络员 王 迪 市文明办创建处主任科员

张建宝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四级调研员

杨秋杰 市交通运输委研究室科员

尚欣亮 市市场监管委信用监管处二级主任科员

曹 毅 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支队科员

 

信用天津 |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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