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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 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9 | 来源:信用天津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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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

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

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津交发〔2018〕5号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扎实推进《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津交发〔2017〕338号)各项重点任务,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

“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市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现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如下:

一、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集

(一)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共享需求目录。结合实际需求,围绕交通出行、运输物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建立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并定期更新。

(牵头部门:研究室;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2月完成基本目录,持续更新)

(二)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及报送机制。结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对信用信息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力度,整合分散在各领域、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基本覆盖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的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的“一户式”信用信息档案;综合考虑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特征,在梳理信用信息归集基础、产生源头、分布特点、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制定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采集及报送机制,明确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对象、数据标准和时限等具体要求,规范信用数据的采集、清洗、加工、保存、更新等业务流程,提高信用信息记录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牵头部门:研究室、科技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3月)

(三)制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工作考核办法。基于信息记录归集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办法,组织人员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工作。

(牵头部门:研究室、科技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4月)

(四)加强沟通协作。市交通运输委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和支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工作,完善相关标准规范。

(牵头部门:研究室、科技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

(五)建成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按照交通运输部“十三五”数据资源整体规划要求和部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指标要求,在完善信用相关标准,充分整合利用天津市交通运输行业现有基础数据平台基础上,建设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与交通运输部信用信息平台、市级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

(牵头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建管处、市港航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办、市维管处等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六)建成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互联网+信用交通”建设水平,以建设中的“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为主体,建成我市的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及信息服务管理系统,通过对信用信息数据统计管理挖掘,开发重大失信主体警示功能,实现针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市场从业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发布、统计等管理功能,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征信体系。

(牵头部门:科技处、市运管处;责任部门:建管处、市港航局、市客管办、市维管处、信息中心等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七)打造“信用交通—天津”门户网站。充分发挥“信用交通—天津”网站的窗口作用,充实网站内容,加强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及维护力度,打造成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公开的全面、权威门户网站,与国家“信用交通”、区域“信用京津冀”及我市“信用天津”网站对接共享。

(牵头部门:科技处、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4月)

(八)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分级、分类明确公开权限、程序、方式及频率等,推进依法可公开信用信息100%全公开。

(牵头部门:办公室、研究室;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8月)

(九)落实“双公示”制度。结合国家及我市“双公示”要求,全面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审批处、法监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8年3月)

(十)加强建设支持和合作共享。积极推动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加强各业务系统与信用信息系统有机融合,实现数据自动对接共享,推动跨领域及跨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应用。

(牵头部门:研究室、科技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十一)信用评价全行业覆盖。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分别完善或制定信用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的指标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程序以及动态管理,针对已开展信用评价的领域,优化已有评价办法,针对未开展信用评价的领域,制定适宜的评价办法,逐步实现行业内各领域信用评价大覆盖。

(牵头部门:建管处、安监处、市港航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办、市维管处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6月)

(十二)建立行业异议投诉及信用修复机制。坚持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客观公正,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完善失信行为举报和异议投诉受理程序,明确信用修复标准、修复建议和结果确认流程。

(牵头部门:审批处、法监处、建管处、安监处、市运管处、市港航局、市客管办、市维管处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8月)

(十三)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并依据评价结果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牵头部门:建管处、安监处、市运管处、市港航局、市客管办、市维管处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十四)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专家参与评价,引导评价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在机动车维修领域、道路运输领域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试点,其他领域陆续开展。

(牵头部门:研究室、市维管处、市运管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五)鼓励应用信用产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适宜阶段根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对外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授权查询等服务。在行政许可、公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率先尝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广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制度,其他领域陆续开展。

(牵头部门:研究室、审批处、建管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2月)

(十六)推动评级互认和应用工作。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大力推动评级评价互认和应用服务,积极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牵头部门:研究室;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推动信用奖惩工作应用

(十七)落实联合奖惩备忘录。进一步落实国家层面、市级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确保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实施。

(牵头部门:研究室;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八)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各领域分别明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及诚信典型标准,建立并动态更新“红黑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公布、曝光“红黑名单”信息,并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牵头部门:建管处、安监处、市港航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办、市维管处分工负责;责任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十九)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明确列出联合奖惩的对象清单、措施清单和成效清单,开展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等联合奖惩,对信用状况好、信用等级高、依法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标准的责任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容缺处理”、重点支持、重点推介,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环节对守信市场主体进行信用加分,给予优惠政策,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对诚信个人就业或创业给予优先政策,使其“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对失信责任主体实行告诫约谈、从严监管、限制办理、市场禁入或清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支持行业协会对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失信惩戒和约束。

(牵头部门:研究室、审批处、建管处、安监处、运输处、资产处、市港航局、市运管处、市客管办、市维管处;责任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强化联合奖惩推广应用。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为试点,率先推行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统计报送工作,探索联合奖惩在安全生产、网约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牵头部门:建管处、超限处、停管处、安监处、运输处、市港航局分工负责;责任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二十一)推动联合奖惩措施落地实施。充分利用协调机制,推进交通运输各部门与其他部门和其他地区的联合奖惩工作。

(牵头部门:研究室、科技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开展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诚信教育。在全行业大力弘扬重信守诺的中华传统美德,普及市场诚信理念、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培育诚信文化,让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价值追求和行动自觉。

(牵头部门:宣传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三)开展多元化诚信宣传。归集整理各部门典型案例和成熟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及时报道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各单位、各部门经验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宣传处;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四)开展信用交通主题活动。深入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月”等诚信主题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围绕专项成果,开展专项示范及展示活动。

(牵头部门:宣传处、研究室;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五)打造诚信交流窗口。开发信用“交通—天津微信”公众平台,定期推送相关信用动态,进行多方互动。充分发挥“信用交通—天津”网站等平台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分地区、分阶段、分层次进行集中宣传报道,进一步营造“学信用、懂信用、用信用、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十六)组织协调宣传部门。在重点时段、重要时期和重点区域,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支撑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相关部门,为创建“信用交通省”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牵头部门:宣传处、研究室;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落实。委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作用。各牵头处室和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信用工作,发挥职责作用,注重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按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目标,不折不扣推进各项创建工作落实。

二是注重督查考核。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把信用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重点难点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实行重点任务定期督导,跟踪考核、抽查通报,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信用工作的宣传引导,周密安排,层层动员部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宣传政策解读、动态信息、经验做法等重要内容,营造诚实、守信、自律的行业信用环境。

 

信用天津 |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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