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2021年我市率先在全省建立并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系统,开辟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渠道。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助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根据三年多来的试行情况,在原有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8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浙农质发〔2020〕17号)、《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并结合杭州实际予以制定。
三、主要内容
1、信用综合监管含义。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是指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在从事种养过程中遵纪守法、质量管控、社会责任等相关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和规定程序,对相关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有关部门、机构、组织等开展工作的参考和辅助手段。
2、信息归集与结果评价。信用信息分为公共基础信息和行业生产行为信息。公共基础信息通过省市相关数据工作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数据交换自动获取,行业生产行为信息通过市数字农业综合平台、企业自主平台等自动获取,或由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采集以及生产主体按照要求自主录入。按照总分1000分,系统自动生成ABCDE五个等级。
3、失信行为。(1)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物或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超标或违规经营、贩运,以及违规屠宰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拘留的。(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3)因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4)其他严重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有以上之一的,列入失信行为。
主体有异议的,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申述。
4、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不再参与信用评价。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评价结果应用。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根据信用等级对生产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金融信贷、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差异化服务。探索优化农业农村激励政策,尤其在资金奖补、项目申报、产品认证、宣传推介、惠农助农等方面,对A级生产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奖励。
6、信用查询。依托杭州市“数智农安”平台,各级监管者通过“浙政钉”、生产主体通过“浙里办”可查询相关生产主体信用等级。
四、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适用本办法。
五、关键词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农民自愿参加的互助合作组织,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日常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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