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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联合奖惩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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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关部门(机构),中央驻青单位,各市(州)有关部门(机构):

  为加快我省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联合签署了《青海省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4日

  青海省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等有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我省婚姻登记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西宁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就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违法行为判断产生,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需要联合惩戒的违法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省民政厅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推送婚姻严重失信人员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从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及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及时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依法依规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一)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相关记录在后台长期保存。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解除联合惩戒。

  (二)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为5年,自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被婚姻登记机关纳入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婚姻登记当事人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将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和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中自动移出,转入后台数据库保存。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在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间,又发生第二条规定的“需要联合惩戒的违法行为”之一的,管理期限重新计算。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相关信息有错误或者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所依据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公安机关相关处理决定被撤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提出信息更正或移出的请求并附理由,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更正并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移除相应信息。

  五、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件)。

  (一)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介网站和“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及民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级民政部门等

  (二)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招录(聘)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省委编办

  (四)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机构

  (五)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实施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六)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不得参加道德模范、五四青年奖、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巾帼建功标兵等评选,已经获得荣誉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等

  (七)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法律服务人员、教师、医生、公务员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实施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

  (八)供入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青海证监局

  (九)供设立认证机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对象融资授信审批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十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时,在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时,不予通过;对已经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西宁海关

  (十三)作为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省财政厅

  (十四)供重点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参考。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申请法律服务人员、教师、医生、社会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认证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导游等资质资格认证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相关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统计局、青海证监局

  (十五)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户口簿、证明材料或者有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实施单位:省公安厅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及时在本系统内下发,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各级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信用中国 |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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