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失信专项治理 >> 新闻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1-10-21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
分享到:

  2021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是全国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首个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方立法的省份。《办法》的公布与实施,对全国各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将起到引领和促进作用。

  《办法》紧扣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业务协同的原则,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校核、数据库建设、共享与应用等方面对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兼容、稳定和全覆盖的特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全国各地实施以来,由于涉及部门多、流程复杂,各地不同程度出现了数据质量、传输时效、信息共享等问题。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厘清部门职能,各司其职,规范指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大量前瞻性调研工作基础上,着手起草工作,责成内蒙古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负责具体草拟《办法(草案)》立项报告。2020年,《办法》列入2021年政府规章审议项目。同年1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确定了《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明确了进度及分工,由内蒙古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内蒙古质量标准院牵头并引进第三方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共同参与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先后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及全区40余个厅局、14个盟市的相关局征求《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召开10次座谈会、2次专家论证会,并经局务会、局党组专题会议审议后,形成送审稿,2021年5月报司法厅审议,最终《办法》获得顺利通过。

  《办法》的施行,将为落实国家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等各类组织机构的登记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数据的归集、共享与业务协同,更好发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持服务。

 

信用中国 | 2021-10-21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