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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7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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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节能信用体系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加强节能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在节能领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促进企业加强节能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分别是目的作用、管理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守信激励行为、激励措施、失信行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措施、信息归集、信息公示、异议申诉、信用修复、责任追究和有效期限等。主要考虑是实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节能监管对象进行差异化管理。

  一方面实行守信激励,对能效“领跑者”、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节能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实施守信激励,减少监督抽查频次,酌情奖励用能预算指标,最高不超过5%。另一方面实行失信惩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节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对违法主体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作为失信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对违反法律法规,被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要求整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10条违法行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这些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除了实行行政处罚措施外,还将在节能领域扣减相关责任主体年度用能预算指标和加强检查频次等惩戒措施。以期有效遏制节能领域相关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频发的问题,切实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信用中国 |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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