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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用修复与征信“洗白”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3-30 | 来源:信用新百科 | 专栏: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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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不重视自己的信用的人,恐怕已经很少了,特别是一些人受到征信不良的惩罚以后,更是对自己的不良信用有痛彻之感。

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目前,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成为全球的最大的征信系统,中国的征信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天津信用市场和信用体系也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其中,信用修复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和目标。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之后,为重塑自身的信用主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可修复条件后,撤销相关不良信用带来的制约措施的过程。信用修复虽然有必要,但是人们也担心和质疑,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有三大重点值得关注:

第一,目前的征信系统中的一些信用修复功能人们并不是很清楚,甚至存在很大的误区。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是可以申请消除的,可以称之为“信用修复“。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除了五年自动消除以后,还可以主动申请消除。

你还款时由于银行的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未能及时还款,这个不良记录的结果是银行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的,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消除这一次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或者偿还贷款是通过第三方清算系统完成的,而在还款时第三方清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还款没有实现,可以提出要求清除这一次的逾期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被人冒名办理了贷款、融资担保、信用卡等,在明确自己是被冒名以后,可以向银行申请进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因此,信用修复功能的创新和完善虽然是非常必要的,原有的修复方式和方法仍然需要积极向公众科普。

第二,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成为一些不良信用的“洗白”工具,制度设计上要起到既惩罚失信者,同时也鼓励失信的改善者。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不能成为一些不良信用的“洗白”工具,制度设计上要起到既惩罚失信者,同时也鼓励失信的改善者。

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要明确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这个条件和程序要有一定的硬性条件,要有一定的约束力。目前,海关、法院、税务等部门都已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未来应该统一明确和规范严重失信的主体条件和程序,不能各行其是,更不能想到矛盾对冲。失信行为整改后对停止公示的失信信息,要进行分门别类,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失信行为整改后需要停止公示的失信信息,要进行分类指导,对有的失信行为整改后可以及时修复;有的失信行为整改后可以缩短公示时间。

第三,信用修复的创新和完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种不良信用的“洗白”现象进行打击,防范各种征信“洗白”诈骗陷阱。

创新和完善信用修复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用修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断健全信用修复的机制,更好的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重塑信用。但同时,也会对社会各种信用修复诈骗犯罪现象进行打击,防止各种信用修复诈骗陷阱。

目前社会上有一些关于不良信用的屏蔽诈骗陷阱。有朋友就质疑,听说征信的不良记录可以屏蔽,在申请银行贷款时进行临时征信屏蔽,使银行看不到征信里的逾期记录。还有的是在办理信用卡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屏蔽诈骗陷阱。有个办卡的人说可以找银行的人短暂的屏蔽个人征信报告,在银行审核期间无法查到征信上的不良记录,然后就可以办卡成功。网上有很多关于可以帮助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广告,也有很多中介提出给你帮忙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很多人以为这就跟消交通违章的分一样。本质上都有骗钱的嫌疑。

因此,在征信修复的制度设计时,更要加大对征信市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对发生信息泄露,甚至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形成监管严厉震慑。

信用新百科 |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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