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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7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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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嘉兴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该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1.规范我市环境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8月印发了《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提出了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检测市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社会化环境监测保障污染治理的需求量日益增加,环境监测市场需求呈现快速增长。经过近10年发展,截至2022年12月底,在嘉兴市备案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共79家,其中33家在嘉兴有实验室。这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为嘉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无序竞争、弄虚作假等问题,亟需解决,以推动该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贯彻落实省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的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浙环函〔2022〕233号),要求在嘉兴等地市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市当前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状况,并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了《办法》,进一步促进全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具体内容
《办法》共22条,主要对适用范围、评价载体、相关责任、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等进行了规定。
1.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之外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依托“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第六条)组织开展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第四条),并规定了相关工作中区县和行业协会的责任(第七条、第八条)。
2.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分为基础信用评价和信用风险评估两部分(第九条),按照评价周期内基础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定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按照信用风险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个等级(第十条),存在规定内否定情形的直接列入E级和高风险(第十一条)。
3.评价程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第十八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及时在“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应用上录入相关信息作为信用评价基础依据(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评级(第十四条),有异议的按程序提出复核申请(第十六条)。
4.评价结果应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第十九条)。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第二十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环境监测信息与辐射管理处

信用中国 |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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