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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推动商标品牌建设

发布时间:2021-10-21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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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产权信用的实践

  (一)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

  知识产权信用并非“舶来品”,而是基于我国的政策要求和知识产权运行的现实状况所进行的制度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具体化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以下简称《信用纲要》)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诚信要求,也为规制失信行为、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提供了理论支撑。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有以下两个起点:

  1.政策起点。

  《信用纲要》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部分的主要方面。这一创新性的提法,打破了知识产权和社会信用各自独立的壁垒,开始探索学理和实践中二者的结合,带来了制度上的创新。《信用纲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囊括在信用体系建设之中,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而且从国家层面将二者规划到同一框架之下。信用体系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性贯穿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无论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还是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运用,亦或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都有赖于信用体系对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和社会公众形成的认可与约束。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主要环绕着知识产权信用的产生、评估、监管、惩戒等方面,形成一个具有法学思维理论规律、布局和谐统一的法律制度系统。

  2.逻辑起点。

  虽然立法层面日趋完善,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旧以单向机制为主,主要是通过事后的侵权惩罚来遏制事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在长效保护机制缺位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阻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更影响了知识产权行业的整体秩序。根源在于知识产权欠缺信用制度作为背书。因此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构建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必经之路。

  从现实需求出发,推动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逻辑起点有二:一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二是知识产权交易量的增长、交易模式的更新需要信用作为工具来优化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环境。这两个层面的需求,一个立足于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泛滥的现状,另一个立足于对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展望,二者构成了知识产权信用建设的基本推动力。

  (二)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及意义

  以《信用纲要》为政策起点,以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和优化知识产权运营为逻辑起点。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整体政策背景下,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结合实际将知识产权制度与信用制度所融合,就可以推导出“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即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过程中,权利人及其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

  从经济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信用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交易预期、扩大交易范围,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知识产权信用对于未来交易的指导意义是具有一般性的,这种一般性降低了交易中的搜寻成本,使得各个主体之间的交易更为便捷。知识产权信用作用于商务信用领域,有助于知识产权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的形成。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制度,通过信用指标化和量化的设计,使得各方主体对于知识产权相关行为产生了准确的预期。知识产权信用背后体现的是制度担保,在此担保之下,知识产权交易范围的扩大必然的发展。信用评价还代表着相关主体履约的能力,以这一评价为背书,自然能够缓解变现周期较长与融资需求较大之间的矛盾。

  从管理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信用制度有利于提升政府监管水平与综合治理能力。信用是一种基于过去做出的对未来有指导意义的客观评价,从宏观角度观察信用,能够对行业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准确评价。从微观角度观察具体个体的信用,则能够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微观与宏观相结合,政府能够较好地对知识产权行业内的主体以及整个知识产权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能依据知识产权信用评估评级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应政策,以较低成本完成社会治理。

  (三)知识产权信用实践效果

  在《信用纲要》引导下,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信用实践是以政策为导向逐步递进的,与知识产权信用相关的内容往往作为政策的一部分或一节出现,其中既有全国性的政策也有地方性的政策。以《“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政策为代表,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信用的运行是各个子系统联合的结果。具体来说,知识产权信用实践具有以下效果:

  1. 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使用。依托该平台完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拓宽征信的信息来源;

  2. 推广知识产权信用评估制度,探索建立非官方评估机构。明确信用评估评级的制度定位,准确回应现实存在的信用需求;

  3. 信用监管制度探索运行。创设新的信用监管手段,通过黑名单、红名单、经营异常名录、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人名单等方式,优化知识产权信用监管;

  4. 联合惩戒就制度初步确立并实施。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的共享,为不同的部门之间联合惩戒机制提供了制度桥梁。

  二、知识产权信用与新型市场监管体制

  (一)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要求

  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向来是相辅相成的,信用是市场监管革新的基本手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对新型监管机制做出了宏观设计:首先,新型监管机制的着力点是信用监管,要求在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上与信用制度对接;其次,新型监管机制作用的时间范围贯穿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要求分别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环节;最后,新型监管机制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在微观层面,这一政策也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具体的构建要求:在信用观念树立方面,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下信用承诺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工作也提上日程;在信用系统运行方面,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的范围正逐步扩大,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也正在探索;在失信惩戒方面,联合惩戒机制正逐步细化,惩戒对象认定机制、限期整改机制、市场禁入机制、信用修复机制正逐步建立健全。

  在宏观和微观之外,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在技术上要求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设,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做好宣传解读。

  (二)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内涵

  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初见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更是首次提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一机制运行的核心概念;再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模式。

  基于现有的政策文件以及初步进行的实践,我们可以对新型市场监管的内涵做出如下界定:“新型市场监管实质上就是信用监管。政府监管部门通过对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集、使用,并按照一定指标体系开展评价、评级、分类,进而分别采取激励或惩戒等措施,以实现信用监管的规制目的。新型市场监管以信用为基本手段,对事前、事中、事后环节进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机制,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市场监管需求存在于两个方面:第一,要做到优化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就必须依托新型监管体制。对公权力的限制,“权力清单”是公权力机关自主做出的,而市场监管是外部的,两者相辅相成。第二,实施保障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实施保障体系内在地要求对行为进行准确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基础进行同步监管。要想真正实现保障体系的建立,引入信用制度是当然的应有之义,而信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方式则是信用监管,即新型的市场监管体制。

  (三)知识产权信用对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信用监管重塑了政府治理过程,推动了社会共治的实现,回应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创新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其实质上是以完整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链条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这一机制为打击侵权假冒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新的有力措施,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成为引导知识产权信用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推动社会共治的有效手段。

  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就是新型监管系统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表现。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有以下几个层面的作用:

  第一,优化监管路径。新型监管以信用为基本工具,同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优化了原有的行政为主导监管路径;

  第二,提升监管效果。以信用体系为依托,通过信用标准体系实现准确的信用评估,以此进行更为准确的信用监管;

  第三,实现契约式监管。信用的初始点是征信,征信本质上是一个契约行为,因此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具有契约式监管的性质。

  三、知识产权信用与品牌建设

  (一)品牌建设及其意义

  1. 商标与地理标志

  根据《商标法》(2013修正)规定,商标是指能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享有专用权。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设了地理标志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一种独立于商标的知识产权客体。

  2.品牌建设的意义

  品牌是知识产权的大集成,而商标与地理标志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建立自身的品牌能够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品牌的发展和推广,是增强企业的吸引力与辐射力的不二选择。企业品牌与企业文化挂钩,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强化企业的竞争力离不开企业品牌的建设。品牌的建设还能推动企业发展,建立良好的行业生态带动行业整体进步。

  (二)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

  品牌体现着一个企业的商誉,商誉是一种典型的无形资产。从无形性的角度来看,商誉与信用有着共通性。商誉是客户对于信用主体的肯定性评价和赞美,实质是主体信用的一种外化。没有信用的企业不会树立良好的商誉。品牌的好坏其实也就是固化的一种企业知识产权评价。

  信用是品牌的基础,信用不过硬,无法谈品牌。信用是品牌的核心,品牌是信用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建设信用中国、中国品牌首先必须从加强社会信用入手。品牌作为信用的标志,是增强国家实力的重要指标。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已经越来越集中体现为品牌竞争,全球经济进入品牌经济时代。拥有全球知名品牌的数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实施品牌与信用战略,发展品牌与信用经济,以品牌与信用为核心整合各种经济要素,推动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是中国经济在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

  (三)以知识产权信用助推品牌建设

  知识产权信用对品牌建设的作用力包括两个层面,既有直接作用力,也有间接作用力。直接作用力,是指知识产权信用评价是企业品牌建设的直接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信用评价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的企业的品牌效应。间接作用力,是指由于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存在,企业会主动规范自身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获得较好的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从而间接地对企业的品牌造成影响。

  四、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推动商标品牌建设的建议

  (一)运行知识产权信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

  1.树立基本的知识产权信用观

  知识产权信用观依托于总体信用观,其目的在于让社会一般群众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产生基本认识,明确在知识产权领域行为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建设知识产权子系统,优先解决具体领域内的问题

  针对具体领域内的具体问题,可以通过侧重具体的知识产权信用运行子系统来解决。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监管体制的更新是先导性的问题。这就需要侧重进行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系统的建设,通过信用制度的完善推动监管制度的革新。

  3.协调构建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形成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信用制度本身就是一种长效机制,能够随着时间的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随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运行,以积累的大量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为依托,机制的运行效果会逐渐优化,符合理想的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的运行要求。侧重子系统的建设,依旧要求全面建设所有的子系统以形成体系,依托这一体系,构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为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提供支撑。

  (二)以信用为基础,开展类型化市场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设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指标,完善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机制。”根据目前市场主体的情形和信用评估评级的实践,类型化监管可以从几个角度展开:

  1.以主体为标准

  区分个人主体和企业主体:针对个人主体,市场监管的重点准确评价个人的行为信息,同时应侧重保护个人隐私;针对企业主体,市场监管应当在行为监管的基础上着重进行资产监管,注重对企业整体运行情况的把握。

  2.以信用程度为标准

  区分信用程度较好的主体和信用程度较差的主体:针对信用程度较好的主体,在监管频率、监管方式上适当放宽,探索建立契约式的监管模式,发挥被监管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针对信用程度较差的主体,应当在公平的基础酌情增加对其进行监管的频率,并要求其对信用程度较差的问题进行主动反馈,以督促其尽快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3.以具体领域为标准

  避免在监管中采取“一刀切” 的监管模式,依据具体领域分类进行市场监管;针对不同领域内的问题和监管需求,设置具体的监管模式、监管标准、监管内容,避免资源的浪费,优化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强调知识产权信用,培育本土品牌

  1.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级制度与信用信息共享制度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对企业知识产权信用情况进行准备评估;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公众公开这一信息,引入社会公众的监督,倒逼企业关注自身知识产权信用,建设自身品牌。

  2.以知识产权信用为基本依托,打造商标品牌

  以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运行为依托,规划以社会价值为中心的品牌识别系统;以知识产权信用为标准实现品牌优选;选择知识产权信用程度较佳的品牌,选定具体的领域延伸和扩张品牌的影响力。通过理性的品牌延伸与扩张充分利用品牌资源这一无形资产,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创造并维护品牌资产。通过累积知识产权信用实现品牌资产创造,通过以知识产权信用为基本监测标准维护品牌资产。

  (本文作者系刘瑛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周浩,中国政法大学2018级硕士研究生。)

 

信用中国 |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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