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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1-09-26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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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包括总则、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条例》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履约,公平竞争。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条例》,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等制度,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泄露、窃取、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非法收集、买卖社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用中国 |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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