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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1-09-14 | 来源:深圳特区报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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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信用越来越受关注。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特区信用条例立法,规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已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但现有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相对滞后严重制约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以更高法律层级的制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等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基本权益保护问题。据悉,一方面,由于信用信息归集、使用范围的模糊和信息处理技术的欠缺,海量社会信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加大了信用主体信息被超量采集、错误记录、过分使用、不当披露的风险,甚至导致私密信息的泄露,存在侵害信用主体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对失信主体实施的惩戒,亦存在错误惩戒、处罚过当的问题,而侵害信用主体人身权、财产权。

  《条例》针对公共管理主体,限权为主、授权为辅,明确公共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和程序规范,防止“权力越位”;设置新的信息管理职责和信用管理职责,解决“权力缺位”的问题。针对自律社团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采取设置底线、明确导向的基本定位,通过规定基本底线规则,防止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侵犯信息主体和信用主体的基本权益。例如,《条例》中规定采集非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同信用主体有约定或者经其授权、同意;针对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所导致的信用信息可以提出声明,由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将该声明附注于信用信息记录上,降低此类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的负面影响。

  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权责不清晰的问题,《条例》要求设立统筹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针对信用监管规制,《条例》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的违法行为,已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相关行政处罚类信用信息不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对违反承诺的信用主体根据书面承诺中的约定实施管理。由违法惩戒取代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主体有权申请信用修复。

  此外,《条例》还表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培育、规范和扶持信用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鼓励深港、大湾区以及国际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构建国际化信用信息合作与共享平台,建设信用信息跨境流通自由港。

 

深圳特区报 |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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