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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天津市陆发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MA06RT8W1B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津辰环罚字〔202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队员孔超、杨正武于2021年7月20日对天津市北辰区北辰西道与青光镇带状公园交口的天津融创文旅城一号工地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于2021年7月21日、7月22日、7月27日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施工,是天津融创文旅城一号工地项目的总承包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项目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使用,天津市北辰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委托北京尧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台挖掘机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经调查询问,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机械分包给天津市陆发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由天津市陆发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天津市陆发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一台挖掘机(生产厂家:住友,机械型号:SH200,出厂编号:20CA3-2556,发动机额定净功率:125KW)进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检测烟度平均值为3.52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Ⅱ类限值(额定净功率大于等于37KW时,排气烟度限值不得超过0.8m-1)的要求,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
罚款金额 (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5
处罚机关: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13MB1765451R
数据来源单位: 北辰区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20113MB176545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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