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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自贸片区:新注册市场主体可“信用继承”

发布时间:2021-04-02 |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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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辽宁省大连自贸片区正式发布《大连片区集中登记场所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让守法诚信企业充分感受到信用有价、守信有益,是自贸片区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道路上迈出的坚实一步。

  《管理办法》创新引入“信用继承”概念,即新注册市场主体通过法人或股东可以继承原有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继承的主体是法人或股东,来源是法人或股东任职的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通过“信用继承”等方式,《管理办法》赋予使用集中登记场所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保证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在银行开户、告知承诺等方面享受到更加便利的政务服务。

  据了解,为满足初创期企业降低商务成本的需求,大连自贸片区大胆试、大胆闯,自2017年底全面启动集中登记试点工作,并在全国首创“委托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集中登记场所”模式。截至目前,使用集中登记场所的企业已达到12725家。《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来源:中国经济导报)a

中国经济导报 |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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