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 >> 本区政策法规 >> 新闻详情

北辰区信用承诺制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3 | 来源:网信北辰 | 专栏:政策法规
分享到:

北辰区信用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社会成员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北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三、信用承诺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是指社会成员根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在从事相关许可、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之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四、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主体 

1.具有注册登记、审批备案、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许可、强制、确认、征收等职能的主管部门。

2.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住建、环保、物价、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等行业主管部门。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

五、信用承诺的主要类型

1.行政审批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外,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型信用承诺。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且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时,行政机关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参考,由行政相对人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

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未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提交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该事项不属于信用承诺事项或申请材料不属于可承诺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先予容缺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补齐容缺材料的内容和标准并进行审查,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容缺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场或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依法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本行业内开展自律型信用承诺,并在“信用北辰”网站上公示。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内或组织内自律承诺标准文本,组织本行业市场主体或行业商会协会会员作出承诺并公开。

4.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监管部门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北辰”平台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对已依法依规整改、诚实守信经营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作出承诺。

6.其他类型信用承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实际,开展的其他类型信用承诺。

六、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1.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许可审批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承诺本单位(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规范管理、强化自律。

3.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行为、拖欠工资、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6.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将信用承诺书信息纳入北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7.若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经查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结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七、信用承诺的创新应用

1.信用档案。市场主体信用承诺情况将通过北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北辰”网站向社会公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上传至北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大数据评分模型,形成市场主体信用分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2.分类监管。对已签订信用承诺书的市场主体,各行业监管部门结合日常行政检查,将该市场主体是否履行信用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作为对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3.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4.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5.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八、责任分工

1.制定承诺书。根据市诚信办《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区诚信办制定北辰区《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通用版)》,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本领域工作实际,制定《xx信用承诺书》。(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2.签订信用承诺书。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对安全生产、人力社保、商贸流通、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工程建设、生态环保、医疗卫生、科技、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统计、金融、税务、体育、文化旅游、家政养老、住房保障等行业和领域,健全完善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组织本领域的市场主体签订《xx承诺书》,各镇街、开发区组织本区域内市场主体签订《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通用版)》。(责任单位:各镇街、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3.公示信用承诺书。各有关单位组织市场主体签订的《信用承诺书》须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新签订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报送至区诚信办,统一纳入北辰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

4.加强督导检查。区诚信办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信用承诺书签订情况,并纳入诚信建设绩效考核,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网信北辰 | 2021-03-03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