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北辰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辰党办〔2017〕24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区直属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北辰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北辰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
北辰区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按照“合法性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联合惩戒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原则”,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促进人民法院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更加便捷、流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等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北辰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目录》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十一个方面,对联合惩戒任务措施进行分解,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各联合惩戒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任务分工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目录》中未列明具体事项的,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规范联合惩戒程序。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监管系统”)为枢纽开展,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运用联合监管系统和自然人联合监管子系统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情况。
2.信息推送。区法院依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明确联合惩戒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
3.实施惩戒。相关联合惩戒单位通过联合监管系统实时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收到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及时将惩戒结果信息反馈至联合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单位要将信息自动嵌入本单位的办公管理系统实施惩戒。
4.解除惩戒。区法院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后,应当及时将名单解除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时接收名单解除信息,并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5.信息共享。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将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依法在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相关工作程序,推送至“信用中国(天津)”网站。
三、完善制度机制
(一)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区法院要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向区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车辆等主要财产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区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要建立风险提示与救济机制,完善惩戒解除措施。(区法院牵头负责,各联合惩戒单位参加)
(二)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各镇街、开发区和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开展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各镇街、开发区及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区综治办牵头负责,法院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北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建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推动工作,成员包括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各镇街、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区发改委牵头,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区工信委、区文明办、区司法局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参加)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将信息传输共享、信息系统硬件建设、软件程序开发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法院、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附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目录
附件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目录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 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1 |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 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国家、天津市相关部门开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限制 |
股权激励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 ||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 区民政局 | ||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 | ||
2 |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科委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 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 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 | ||
针对区编办划转至区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审批过程中适用承诺制审批、以函代证、容缺后补等便民审批措施,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诚信黑名单 | 区审批局 |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 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3
| 任职资格限制
|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 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 |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 区编办 | ||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 区民政局 | ||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 区人力社保局 | ||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发展入党、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 各有关单位 | ||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 各有关单位 | ||
入伍服役限制 |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的重要参考。 | 区武装部 | ||
4 | 准入资格限制 | 海关认证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 天津海关驻北辰办事处 |
序号 | 联合惩戒 任务 | 工作 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4 | 准入资格限制
|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 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局、区工信委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 区建委 | ||
5
| 荣誉和授信限制 | 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 区司法局 | ||
6 |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 区国土分局、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建委 |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 区农委 | ||
序号 | 联合惩戒任务 | 工作 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6 |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 区农委(种植中心)、区国土分局、区水务局 |
住宿宾馆饭店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 区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文广局、区体育局 | ||
7 |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 高消费旅游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旅游景区、星级宾馆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 区旅游局 |
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 | 区教育局 | ||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区建委、区国土分局 | ||
8 |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 区公安分局、区法院 |
序号 | 联合惩戒任务 | 工作 内容 | 工作措施 | 责任部门 |
9 |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 日常监管检查
|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10 |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 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
11 | 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 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 鼓励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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